

制定閉鎖性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章程條文,防止股東跳船、暗中拉人、外部惡意入股。根據公司法規定,閉鎖性股份公司最大特點,是股份轉讓受到限制,以維持其閉鎖特性,故本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至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方式,由股東自行約定,例如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等。
閉鎖性公司可以設計具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讓創業者或投資人無論持股多寡,都能掌握重大決策。公司法第356 條之7第3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其中具有特別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叫做「黃金股」(Golden Shares)或附否決權股。
提升核心創辦人表決權,避免因募資稀釋而失去主導權。閉鎖性公司中所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就是一股有數表決權的特別股,不同於普通股一股僅有一表決權。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實務價值,就是讓股份數與表決權數不用劃上等號,例如一股可以是十個表決權、一股可以是一百個表決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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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最重要的法規,非公司法莫屬。然而公司法條文多如牛毛,主管機關函釋與相關法院裁判則是數以萬計。本書作者蕭富庭律師以其多年教學心得與公司法律顧問實務經驗,依條文編排順序介紹公司法(包括閉鎖性公司),並挑選比較精要的主管機關函釋與法院裁判,加上些許插圖幫助讀者理解。希望用剛剛好的篇幅,能讓讀者用較少的時間,瞭解我國公司法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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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且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是公司章程定有股份(特別是普通股)的轉讓限制。
可以,不是用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所謂「全體股東」包含增(出)資前的現有股東及該次增(出)資股東(經濟部105年5月30日經商字第10502415080號函釋)。
公司法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當選一定名額董監等不同類型特別股,以方便閉鎖性公司接受外來資金投資時擁有更彈性的股權設計空間。進階可搭配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方式 ,確保核心團隊與成員仍能保持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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