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加盟契約是指加盟總部(加盟業主)以契約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自願加盟的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的關係,大致上同前述加盟關係的定義。加盟總部沒有參與出資,對加盟店沒有所有權,單純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金、權利金、輔導費等對價。常見於休閒飲料、冰品乳品的加盟契約。
委託加盟是加盟店取得加盟總部指定門市的受任經營權,乃基於加盟總部為委任人,加盟店為受任人之加盟契約法律關係。常見於便利商店的加盟,近年來不少連鎖咖啡或餐飲等加盟創業亦仿效之。
特許加盟本質上同委託加盟, 差在投資項目、分潤比例、費用負擔、契約期間等。
如上所述,加盟契約的核心是商標,當加盟總部開放加盟時,最好註冊商標。不僅能確保品牌識別的一致性,也能在法律上取得專有使用權,防止他人仿冒或惡意搶註,保障加盟者穩定發展與信任。同時,商標註冊能讓總部在授權、監督及維護品質時更有依據,建立明確的品牌保護機制,確保加盟體系的長期發展與價值提升。
身為加盟者,在加盟創業選擇品牌之前,必須特別留意該品牌的商標是否已完成註冊。商標註冊不僅是品牌合法經營與識別的重要依據,更是保障加盟者投資與權益的關鍵。如果加盟總部沒有註冊商標,一旦發生侵權或糾紛,加盟店可能面臨改名、換招牌或被索賠的風險。
如果要成為商標法的商標授權,就必須是有註冊的商標,才可以算是商標法的商標授權。無論如何,加盟總部或以品牌開展加盟創業的中小企業,還是要記得申請註冊商標。
我國對加盟有相對完整規定,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簡稱「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是加盟創業、簽加盟契約與看加盟資訊必須知道的規定。
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所以,加盟除了加盟契約,還有加盟資訊揭露書(文件)。
如果加盟總部沒有充分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加盟資訊者,不在此限。
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簽訂加盟契約,簽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加盟業主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應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
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簽訂的加盟契約,是加盟者為設立與經營加盟店所簽訂,加盟總部與加盟者間就加盟契約並非消費關係所生之法律關係,且依加盟契約均為企業經營主體。因此,加盟契約不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加盟契約要約定加盟條件與義務:包括品牌使用、營運標準、原物料供應、廣告行銷費用等。清楚列明收費項目:加盟金、權利金、管理費、廣告費等,避免日後爭議。
加盟不只是簽加盟契約,而是一段長期的合作與承諾。加盟者選擇加盟品牌、加盟總部篩遠加盟者,就如同選擇人生伴侶,不能只看外表與短期吸引力,還要了解對方的價值觀、財務狀況、經營理念與長遠目標。若沒有事前溝通與充分了解加盟資訊,一旦將來加盟創業遇到問題,可能演變成爭執與分手的風險。
對加盟總部而言,加盟者並非單純招募越多越好,而是確保品牌長期穩定發展的關鍵。總部應評估加盟者加盟創業的財務能力、經營心態、管理經驗與對品牌理念的認同度,並透過面談、資料審查、提供加盟資訊、加盟契約及培訓測驗等程序,確認雙方是否適合長期合作。詳細可收聽本所蕭富庭律師於大店長晨會第19集的分享。
對加盟者而言,加盟創業選擇加盟總部是重要的投資決策。加盟者在評估總部時,除了關注品牌知名度與營收潛力,更要檢視總部的加盟資訊、財務穩健度、經營理念、教育訓練與後勤支援、商標註冊與法律保障、以及加盟契約條款是否符合自己預期。詳細可收聽本所蕭富庭律師於大店長晨會第18集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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